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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斯坦得電子材料有限公司(下文簡稱“斯坦得”)是一家電子材料、鋰電池材料、線路板材料、新能源電池材料、太陽能光伏產品、其他化工材料的化工公司。在專利申請中,方法、工藝、流程此三項不能申請實用新型,那么這時問題來了,斯坦得要怎樣才能申請自己的專利呢?而申請實用新型對企業的好處又是什么?有沒有其他方式更能解決斯坦得的專利保護呢?在回答這些問題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申請專利有哪幾種,各自的區別和優勢又是什么。
專利的種類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規定,在我國專利法中規定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結合斯坦得的行業特性,初步來看可以從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兩個方向入手,那前文提到已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了,是否可以申請發明專利呢,別急,我們先來聊聊這兩者的區別在哪?
《專利法》第二條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也就是說,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而技術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征組成。
另外,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方法發明又可以分為制造方法和使用方法兩種,例如對加工方法、制造方法、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發明。
《專利法》第二條規定: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也就是說,實用新型主要針對的是產品的形狀、結構以及連接關系的技術方案。這種產品,一般是看得見結構的產品,也有看不見的,如模塊、電路之類。產品的形狀是指產品所具有的、可以從外部觀察到的確定的空間形狀。對產品形狀所提出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對產品的三維形態的空間外形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凸輪形狀、刀具形狀做出的改進;也可以是對產品的二維形態所提出的技術方案,例如對型材的斷面形狀的改進;產品的構造是指產品的各個組成部分的安排、組織和相互關系。
因此,發明專利既可以保護產品,又可以保護方法,而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有形狀、構造的產品,兩者既有重合又有區別,發明保護的客體范圍比較廣、實用新型保護的客體范圍比較窄。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所以說,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對于創造性的要求有所不同,發明要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實用新型則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發明專利實行審查制,需要進行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一般從申請到授權的時間在2-3年左右,并且實質審查時需要審查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同時檢索范圍更廣更嚴格,因此,發明專利授權相對比較難。
而實用新型專利是登記制,只進行初步審查(形式審查),從申請到授權在6-8個月左右,目前而言,主要是針對明顯缺乏新穎性和實用性的問題進行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因而授權相對容易。盡管目前因為政策調整,強化了實用新型的新穎性審查,審查的時限也有所延長,但對于有實際產品的授權風險,依然比較低。
由此可見,由于發明專利實行審查制,需要進行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后才能授權,所以從申請到授權的時間比較長,而且發明專利的創造性要求比較高,所以授權也比較難。實用新型專利實行登記制,只需進行初步審查后即可授權,從申請到授權的時間比較短,對創造性要求也比較低,較容易獲得授權。
1、保護客體不同
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做出的發明。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又可以分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
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有形狀、構造的產品。
在撰寫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時,特別要注意不能違反保護客體的規定。申請實務中最難答復的一類審查意見,就是申請內容不是實用新型所保護的客體,即在權利要求中包括了方法相關的技術特征。此時即使刪除方法相關的技術特征,也可能會因為擴大了保護范圍,或者修改超范圍而導致駁回。
2、保護期限不同
發明專利保護20年,實用新型專利保護10年。均自申請日開始計算。
相對發明來講,實用新型的保護期明顯較短。
3、審查流程不同
發明專利是審查制,需要通過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后才能授權。
實用新型專利是登記制,只要通過初步審查后即可授權。
4、創造性要求不同
發明要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而實用新型則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那么如何體現兩種專利對創造性要求的區別呢?主要在于審查的嚴格程度。在申請階段,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發明進行實質審查,需要檢索大量對比文件來評價發明中技術方案的新穎性和創造性,評價的過程中也可以結合多篇對比文件中的技術方案來評價發明中技術方案的創造性。而對于實用新型的審查要寬松一些,不進行實質性審查,只有在發生無效請求時,才會評價實用新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5、訴訟效力不同
由于實用新型專利沒有經過實質審查,所以一般在提起侵權訴訟時,需要向法院提供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但發明專利侵權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
一般來說,發明專利是經過實質性審查的,權利相對比較穩定,因此在進行維權訴訟的時候,即使被告方提出無效請求,法院多數情況下也不會終止審理,有利于權利人維護權利。但實用新型專利在訴訟過程中一旦遇到被告方提出無效請求,法院很有可能會中止審理,等待無效請求的結果。
6、申報高企權重不同
很多企業申請專利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在高企認定評定過程中,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權重也是不同的。
在高企認定標準中,發明屬于I類知識產權,在專利權有效的情況下可以多次使用,也就是在初評和續評中都可以使用,而且只要有一項發明專利就可以在知識產權打分項中獲得高分。
實用新型則屬于II類知識產權,只能用于一次高企評定,而且要求至少具有6項才能在知識產權打分項中獲得高分。
綜上所述,雖然申請發明專利時間長、費用高、授權難,但是一旦發明專利授權后,比實用新型專利具有更多的好處。
浩洋結合不同專利的特性和通過對斯坦得各個方面抽絲剝繭層層分析,建議斯坦得調整申請實用新型的想法,而改為發明專利申請。同時安排電子材料模塊專利工程師對其的各方面材料全部重新評估、并進行報告深入檢索,還有審查專利撰寫是否到位、再結合浩洋在電子材料的專利布局優勢......等等,最終成功幫助斯坦得授權了多個發明專利。